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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殿******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殿******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任一儿(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盘龙区**座**楼**酒店**房间,容留李某甲、代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代某某、李某乙为未成年人。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开房记录、缴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中两名为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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