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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街**路**楼**单元**号。2006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阳泉市新华西街铁路**楼6**单元**号家中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多次为张某某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含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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