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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93号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30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衡南县**镇**村**组,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街**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因女友谭某某(另案处理)过生日入住长沙市雨花区**街**房。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吸毒人员麻某某、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唱完歌后回到****房。在该房间内,麻某某、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用吸管共同吸食毒品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店付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伍某某、麻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9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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