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家园**期**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家园**期**单元**房屋客厅内,容留雷某某、钱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家园**期**单元**房屋客厅内,容留雷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家园**期**单元**房屋客厅内,容留雷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4.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22332****;
2.案卷2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一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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