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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门**房**楼套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8月、2020年6月、2020年7月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门**房**楼套房卧室内,容留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门**房**楼套房卧室内,容留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门**房**楼套房卧室内,容留罗某某、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门**房**楼套房卧室内,容留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后二人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书证;

3.证人罗某某、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2020 年8 月 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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