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傅某某等3人吸食由刘某某、张某某、傅某某同出资600元购买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当日14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卧室内,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傅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等4人吸食由刘某某、傅某某出资300元,叶某某出面购买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当日18时许,民警在上述房屋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当场从屋内查获用封装袋包装的三包白色晶体物、电子秤一把、冰壶一个。经检验,在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物(净重0.28g)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搜查、检查、提取、称量、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4、证人骆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傅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841****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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