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8〕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进某某**镇**路黎**饭店对面民房(户籍地**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临时羁押,同月17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刘某某与熊某某、曾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董源路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刘某某与熊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董源路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3.2018年4月份的一天,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刘某某与熊某某、曾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镇**路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018年7月13日,刘某某在深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熊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三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玉萍
检察官助理:付涵江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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