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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8〕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进某某**镇**路黎**饭店对面民房(户籍地**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临时羁押,同月17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刘某某与熊某某、曾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董源路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刘某某与熊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董源路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3.2018年4月份的一天,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刘某某与熊某某、曾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镇**路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018年7月13日,刘某某在深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熊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三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玉萍

检察官助理:付涵江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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