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9********,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吸食毒品,2015年6月2日被湖南省安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月7日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本市“银港水晶城”B5栋3单元1106房内多次提供毒品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8日15时许,在1106房内,刘某某提供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吸毒人员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
2、2019年3月3日17时许,在1106房内,刘某某提供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吸毒人员杨某某在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
3、2019年3月6日12时许,在1106房内,刘某某提供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吸毒人员杨某某在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
4、2019年3月8日12时许,在1106房内,刘某某提供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吸毒人员罗某某、谭某某(已行政处罚)和刘某某一起,共同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
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1106房内抓获刘某某以及罗某某、谭某某,当场依法扣押白色晶体4.31克(经物证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0.94克(经物证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销毁涉案物品记录,毒品集中保管单,现场指认照片,被扣押物品照片,疑似毒品称重照片,变更强制措施的函,房屋租赁合同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医学鉴定书;4.物证检验报告;5.证人罗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现在家候审(1340736****);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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