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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8********,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资兴市**街道办事处**路居委会**路**院内,住所地为资兴市**街道**路**农家旁一栋自建的**层**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街道**路**农家旁一栋自建的**层住宅楼内,先后容留了黄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毛发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4-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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