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灶市**路**巷**号。自2018年6月始,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经广东省海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0月16日被移送至耒阳市公安局,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15时许,陈某乙来到被告人刘某某租住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楼***号的家,用已制作好的冰壶吸食了冰毒。2020年7月下旬一天20时许,陈某乙又来到刘某某家,后两人一起在刘某某的房间又吸食了一小袋冰毒。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陈某乙再次来到刘某某家,两人一起在刘某某的房间内吸食了一小袋冰毒。2020年8月19日13时许,被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云岭派出所民警在海丰县**镇**楼楼下抓获。2020年8月19日,海丰县公安局通过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对刘某某、陈某乙的检测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证、扣押清单;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慧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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