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巷**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同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刘某某多次在沅江市**巷**号**栋**单元**房容留李某某、熊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客厅茶几上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客厅茶几上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客厅茶几上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赛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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