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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现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7年8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8年7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18年9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郑某某、徐某某、庞某某、孙某某等五人在荆州市沙市区**吃完饭后,商量去唱歌、跳舞、吸食毒品。被告人刘某甲随即电话联系胡某某到沙市区**镇**集团公司办公室**楼的一个包间唱歌。随后,被告人刘某甲电话联系叶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给叶某某,叶某某拿到毒品后,邀约张某某、刘某甲一起来到**镇**集团公司办公室**楼的包间内,将毒品放在桌子上提供给在场人员吸食。其间郑某某通过微信邀约来龚某某和田某某。当晚23时许,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锣场派出所民警在荆州市沙市区**镇**集团公司办公室**楼的包间内抓获吸食毒人员叶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庞某某、刘某甲、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八人,其中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为未成年人。当场查获毒品3.23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氯胺酮。经现场检测,上述吸毒人员氯胺酮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包毒品净重0.29克,一包毒品净重2.94克,吸管十个;玻璃盘一个;银行卡一张;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本案相关人员个人身份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聊天记录;3.证人叶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孙某某、庞某某、胡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毒)字[2020]70号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独立的场所容留多人进行吸毒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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