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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住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村**组承租他人的鱼塘及附属平房,并将该平房改造成私人KTV,对外营业,多次容留他人在此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3晚,被告人刘某某将该KTV包房提供给刘欢(另案处理)开办生日派对,并收取刘欢房费、酒水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后刘欢邀约吸毒人员罗某某、殷某某、卢某某、李某甲、彭某某、董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参与该派对,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甲提供氯胺酮(俗称“K粉”)等毒品在该KTV包房与上述人员一同吸食,后张某某吸食毒品后溺水死亡。经现场检测,刘某甲、罗某某、殷某某、李某甲尿液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卢某某、彭某某、董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氯胺酮阳性;李某乙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心血中检出氯胺酮、氯丙嗪成分;胃内容物中检出氯胺酮、氯丙嗪成分;张某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租赁协议、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殷某某、卢某某、李某甲、彭某某、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 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芑

检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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