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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6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大董庄北街的家中容留安某某、何某某、华某某吸食由安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次日上午容留孙某某吸食剩下的毒品。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通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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