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乡**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被赵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赵某赵州镇石塔路中段路北胡同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同亢某某、岳某某一起吸食冰毒。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和吸毒人员亢某某、岳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2、证人亢某某、岳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培琳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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