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6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8时许,王某乙、王某甲、公某某携带当日自沂水县城购买的冰毒赶至沂水县**镇**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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