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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博某垦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XXXXXXXX43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XX市XX生产公司员工,出生地XX省XX县,户籍所在地第X师XX团,现住第X师XX团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博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博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第X师XX团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第X师XX团自家平房,多次容留张某、李某某、蒋某某、王某、王某某吸食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食工具、大麻烟等;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称量证明、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吸毒地点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露

                                    2021年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第X师XX团XX小区X号楼X单元 XX室候审,联系方式:185XXXX120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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