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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6时许、同年3月2日14时许、同年3月3日16时许、同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所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蓉

2021118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处所: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18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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