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因吸毒人员温某某、罗某某从信宜市市区来到**镇**约其吸食毒品,便带两人到其老屋去,途中又约上吸毒品人员李某某一起,四人到信宜市**镇**村**号刘某某的老屋二楼房间里,刘某某就拿出毒品海洛因和针筒,用矿泉水稀释,大家轮流注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信宜市**镇**村**号容留吸毒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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