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4月24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4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德市**镇**村其住宅二楼主卧旁客卧内,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德市**镇**村其住宅二楼客厅内,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将其车牌号为皖P*****的白色奥迪轿车停靠在浙江湖州到广德的三一八国道岔路边,后在该车内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 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将其车牌号为皖P*****的白色奥迪轿车停靠在浙江湖州到广德的三一八国道岔路边,后在该车内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显松
检察官助理:章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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