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6月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11月15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6月7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8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耿某某在其位于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楼储藏室内吸食冰毒;2019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容留耿某某在其位于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吸食冰毒;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某又容留耿某某在其位于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桂红

检察官助理:曹灵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