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 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二楼左手边第一间房的租住房,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刘某乙、易某某、包某某四人吸食毒品,其父亲刘某丙发现后于2020年3月22日报警,后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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