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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 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二楼左手边第一间房的租住房,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刘某乙、易某某、包某某四人吸食毒品,其父亲刘某丙发现后于2020年3月22日报警,后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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