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大道**号楼**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大道**号楼**单元的租住处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
1、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邹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邹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5日21时许至4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雷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4月6日22时左右至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邹某某吸食冰毒。
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和邹某某、雷某某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正中司法所尿检字[2020]第Y012、Y013、 Y01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刘某某及雷某某、邹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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