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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号**单元**室,无犯罪前科。于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客厅、卧室内,先后共计二十五次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所吸食的冰毒由王某某出资、刘某某联系购买,吸毒工具由刘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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