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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大道。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07年10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08年3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0年6月2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其位于瑞金市**镇**大道的家中容留杨某甲(另案处理)、邬某某、杨某乙(尿检结果均呈阴性,未处罚)、胡某某(在逃)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17时许,刘某某在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胡某某吸食冰毒,其本人一同吸食。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刘某某在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杨某乙吸食冰毒,其本人一同吸食。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杨某甲吸食冰毒,其本人一同吸食。

4、2020年6月5日或者6日16时许,刘某某在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杨某甲、邬某某吸食冰毒,其本人一同吸食。

5、2020年6月8日6时许,刘某某在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邬某某吸食毒品,其本人一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吸毒工具“冰壶”一个;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邬某某、杨某乙的证言;5.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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