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现住攸县**。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刘某乙(已行政处罚)以70元的价格在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客栈**房间休息。2019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单某某(已行政处罚)来到**客栈准备开房休息,碰见正在宾馆前台的老板被告人刘某甲,两人商议弄点毒品来玩。于是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曾某某(已行政处罚)带着0.25克毒品冰毒来到**客栈,被告人刘某甲要单某某、曾某某先后去到宾馆**房间,后被告人刘某甲也来到**房间,与单某某、曾某某、刘某乙四个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对刘某甲、单某某、曾某某、刘某乙四人依法进行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检测,四人结果都是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的房屋租赁合同、刘某乙微信转账截图、指认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曾某某、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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