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无业,住忻府区**路**巷**号**宿舍。该因吸食毒品曾多次被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3月26日、5月24日、5月25日,在其位于本区**街**巷**号**公司宿舍的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四次。
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年内容留王某某吸毒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屈海东
检察官助理:兰 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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