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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繁昌县**镇**村**组**号。2006年5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3月17日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中山南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0年4月25日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赭麓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21日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新港派出所罚款三百元;2018年4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8年5月20日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五百元,强制隔离毒二年;2018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0月2日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新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吸食毒品,由张某某驾车来到马鞍山市区购得冰毒若干克,便回到自己的住处(即繁昌县**镇**村**组**号),同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一起在其家中客厅茶几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吸食毒品,由张某某驾车来到马鞍山市区购得冰毒若干克,便回到自己的住处(即繁昌县**镇**村**组**号),同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一起在其家中客厅茶几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和杨某某在本县繁阳镇王某某棋牌室打牌结束后,便回到自己的住处(即繁昌县**镇**村**组**号)。刘某某为了吸食毒品,将在马鞍山市区购得冰毒吸食后剩余部分,同杨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一起在其家中客厅茶几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提供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权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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