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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5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2018年2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己经营的“涟源市秘制小甲鱼美食城”店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二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小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吴某乙。

2.2017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以24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吴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己经营的“涟源市秘制小甲鱼美食城”店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乙、吴某甲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8年2月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同意村新屋组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戊、刘某乙、刘某己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同意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照片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从中牟利;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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