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镇**村**组**号。因容留他人卖淫,2019年6月19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租赁本市市中区**小区**号门头房,容留卖淫女张某(女,40岁)向嫖客杨某某(男,62岁)、刘某某(男,31岁)、朱某某(男,43岁)卖淫各1次,容留卖淫女孙某某(女,40岁)向嫖客韩某(男,29岁)、赵某某(男,72岁)、陶某某(男,44岁)、周某某(男,32岁)卖淫各1次。上述卖淫女及嫖客均已被行政处罚。
同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在该门头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证言(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刘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1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后,又容留2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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