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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住贵州省毕节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14日,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8月2日,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洪丽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路**号附**号**楼、**楼容留、介绍李某某和赵某、黄某某和廖某某、吕某某和毕某某、焦某某和程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洪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坚

2019年1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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