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7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在本市洮北区**路刘某某经营的健康足疗按摩店内,刘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张某甲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张某甲支付李某某嫖资100元,刘某某与李某某四六分成获得40元嫖资;2020年7月20日20时许,在刘某某经营的健康足疗按摩店内,刘某某第二次介绍卖淫女张某乙与嫖客张某甲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张某甲支付给卖淫女张某乙100元嫖资,后刘某某与张某乙四六分成获得嫖资40元。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两人次,获得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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