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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4********,汉族,初识文化程度,福清市**局退休职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7时30分许,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玉屏中队民警林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玉斗园路段查处交通违章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闽A****R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拦下检查,开具罚单。被告人刘某某拒收罚单,辱骂民警林某某后驾车离开。过两分钟后,被告人刘某某又驾车返回现场,就罚单一事与林某某理论,不断辱骂并将林某某的警帽打掉,林某某请求同事增援,辅警郑某某等人到场,林某某三次口头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派出所遭拒,遂强制传唤带上警车时,被告人刘某某挣扎抗拒,咬伤辅警郑某某的手臂。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外伤致郑某某的右前臂皮肤软组织6.1cm×5.2cm皮下出血、肿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赔偿郑某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郑某某、林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清市公安局的证明、警察证、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12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90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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