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1081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住石首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妻子黎某某到石首市新厂镇新厂村村委会要求村干部解决危房改造、低保、征地补偿款之事,村委会工作人员向两人详细解释政策后,刘某某和黎某某因不满意村委会的处理结果而辱骂、威胁村委会工作人员,并继续在村委大吵大闹,期间刘某某拿起村委办公椅欲砸向村委会书记陈某某时被在场人员制止。

后村委会工作人员报警求助,石首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新厂水陆派出所出警处理,新厂水陆派出所民警周某某、黄某某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了解情况后对刘某某、黎某某两人耐心劝导,两人不听民警劝阻并辱骂、威胁民警及村委工作人员。黎某某情绪激动、反复拍打村委办公桌台,民警随后口头警告并劝其离开现场,黎某某拉扯、辱骂民警,对民警的多次口头警告置之不理并开始追打民警,民警使用催泪喷雾剂予以控制时,黎某某继续追打民警并逐一摔砸村委会大厅十一把办公椅。新厂水陆派出所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准备将两人带离现场解决问题,两人依然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工作。民警控制黎某某时,其不断用脚踹踢民警腿部,刘某某在旁辱骂、威胁、拉扯现场执法的民警,民警周某某和同事一起将黎某某强制带离的过程中,刘某某突然用脚踢向周某某的头部,导致周某某的警帽被踢飞,随即民警合力将两人制服带至新厂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民警周某某到新厂镇卫生院进行检查,经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民警周某某及黄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新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石首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中共石首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石首市新厂医院外科住院部出具诊断证明书;2.证人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新厂村村部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716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