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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硚口区**路**酒店**房内酒后滋事,打砸包房内餐具餐椅,并用塑料桶将酒店**潘某某额头砸伤,该酒店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执法,辱骂公安人员,并持木质餐椅攻击执行公务的民警李某某的头背部,被警务辅助人员胡某某用手拦下,导致胡某某右手受伤。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毁损的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8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出警经过、处警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犯罪记录查询情况、人民警察证、证明、刑事侦查照片、病历等;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持械妨害公务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喻雯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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