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0时许,泾川县玉都镇太阳墩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陈某甲接其姐陈某乙电话后即赶往交通事故现场,同时玉都交警中队民警和玉都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先后赶到交通事故现场。玉都交警中队民警孙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孙某某负责事故现场防护及交通疏导工作,吴某某负责绘制事故现场图,杨某某询问受伤人员情况,并查看肇事司机李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当受伤人员李某某和其子李某某被搀扶上救护车后,120救护车医护人员向其家属告知去医院治疗需要一定费用,其家属和肇事司机均表示自己没有钱。刘某某便上前询问交警费用问题如何解决,杨某某答复交警是负责交通事故、勘验现场的。刘某某质问杨某某:“那你们是来干什么的?”并到杨某某面前挺起胸部将杨某某往后顶,被杨某某制止。刘某某大声喊道:“你们有本事把我弄死?”,辱骂处警民警。在现场处警的孙某某、杨某某多次向其告知:“往后退,与警察保持两米”、“与人民警察保持一定距离”。刘某某继续辱骂民警:“啥东西,两米远?”。120救护车送受伤人员离开事故现场去医院时,刘某某用手拽住救护车副驾驶车门把手,经民警多次警告刘某某仍未松手。民警带离刘某某时,刘某某又用手抓住救护车中门车窗,在此过程中刘某某用胳膊肘击打杨某某、吴某某,用嘴咬伤杨某某的左胳膊、用脚踢在杨某某的腹部,并打掉孙某某的制式帽子,后被民警强制带离,120救护车才得以离开。玉都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依法传唤刘某某和陈某甲时,刘某某又要求查看交警的驾驶证。孙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当日入住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孙某某面部挫伤、胸部挫伤,杨某某胸部挫伤、腹部挫伤、上肢挫伤,吴某某胸腹部软组织挫伤。经泾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体表损伤程度均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甲、段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王某某、伍某某、赵某某、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视频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奇志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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