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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因没有羁押必要性,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的丈夫袁某某与证人黄某某、郭某某夫妇因货款纠纷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发生斗殴,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张某甲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到场处理。因打架双方不同意现场调解,张某甲预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一旁见状,便在现场大喊:“警察打人!”同时用手拉扯张某甲的警服,并咬伤张某甲的左手手臂。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5月2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13****,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392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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