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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8〕1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身份证号码370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济宁市****职工,群众,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中午12时许,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阳派出所民警谢**、杨**等人到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刘某某家中处置警情。在民警正常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并对民警谢**辱骂、厮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6475****。

2、卷宗1册。

3、光盘视听资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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