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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9时许,在利辛县**镇**路和**路交叉口,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违反了交通规则;执勤人员对欲其进行处罚,刘某某不配合,并对执勤人员进行辱骂。后在执勤人员将刘某某带至警车过程中,刘某某将辅警闫某某脸部抓伤、手部咬伤,将辅警管某某手部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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