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0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吴某某、熊某某到射洪市大榆镇麻柳坪村6组处理纠纷警情。被告人刘某某阻碍执法行为并咬伤吴某某。经鉴定,吴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1日到射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明
书记员:毛玉梅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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