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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小区**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自日本返京后,居住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与其同住的近亲属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外出。为提示其近亲属需严格遵守居家隔离规定,2020年3月12日19时许,北京市海淀区**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派出所、北京市海淀区**街道**号院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居住地家门口。在相关工作人员说明居家隔离规定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工作,抢夺工作人员拍摄设备,对工作人员进行撕扯,在民警陈某某(男39岁)表明身份后,刘某某仍上前踢踹、撕扯陈某某,致陈某某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并致街道工作人员手机受损。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自愿居家观察承诺书、诊断证明书、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刚
代理检察员:  鞠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1150****;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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