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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门处,被告人刘某某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查看证件即进入小区。当日22时许,长阳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刘某某住处向其询问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进行踢踹,造成民警陈某某左侧小腿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3时00分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通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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