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5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故意毁坏财物、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9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内无故滋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张某某,在民警对其进行控制时用灯柱击打民警冯某某,经鉴定张某某、冯某某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口头传唤到案。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怡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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