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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山阳县**街办**村村民杨某甲、操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到山阳县人民政府门口,以反映该村监委会主任郭某某私自出卖二组村民预留地等问题为由,采取堵门、静坐、起哄等方式,阻碍车辆、人员出入,并在县政府院内大声吵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解,严重影响县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在多次劝阻无效后,民警在依法将刘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刘某某用脚蹬、用手抓等行为致伤城关派出所辅警汪某某等人,严重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接访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鬲某某、许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汪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查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访为由与他人聚集县政府办公场所哄闹,在民警维持秩序时,使用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婕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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