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22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与荣光路交汇处,交警董某某与协警杨某某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4T6**的面包车不配合交警执法,驾车逃跑。交警赶到二道区长青10 队大观园正门附近一胡同,将被告人刘某某和一名外号为“秃子”(在逃)的人拦下。随后二人以撕扯等暴力方式拒绝交警执法,在撕扯过程中协警杨旭被被告人刘某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杨旭陈述;
3、证人孙某某、董某某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石林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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