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地重庆市梁某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二横街林场家属院402室的母亲家中,与前夫田某某为小孩读书琐事发生纠纷打架。田某某将刘某某的鼻梁打伤,刘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梁某区公安局梁山第二派出所民警曹某某、文员冯某某着警服前往刘某某母亲家中调解处置。曹某某、冯某某到达刘某某的母亲家中客厅见刘某某将田某某抓住不松手,二人劝解刘某某放开田某某,刘某某不从,仍然抓住田某某。民警曹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和田某某询问基本情况和发生打架事由时,田某某向民警责怪刘某某因没有接娃儿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某认为田某某没说真话,就气愤地打田某某耳光数下,民警曹某某对刘某某进行制止,将刘某某和田某某双方隔开,冯某某对刘某某说“你好浑哦,当着警察的面还打人”。被告人刘某某听后生气地回答“我就是浑”,便对民警曹某某胸部用手一推,接着打曹某某一耳光,又打曹某某时被曹某某、冯某某制服,并将刘某某带至派出所。经重庆市梁某区中医院诊断,曹某某为轻型脑伤,左侧颜面软组织伤。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疾病诊断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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