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住湖南省嘉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5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21时许,嘉某某公安局广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广发镇**村打架,遂广发派出所所长胡某某带领民警李某甲、辅警李某乙等人均身穿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依法处警。经现场调查得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人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民警随即对其中涉嫌殴打他人的刘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带至广发派出所。在广发派出所院内,因刘某某喝醉酒,广发派出所就决定等他酒醒后再向其了解情况,便暂时安排刘某某在警车上休息,所长胡某某安排李某乙在警车旁看守刘某某。后,刘某某不服从安排,威胁、辱骂并殴打辅警李某乙,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2张。

5.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