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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街**委**组**号,现住随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丈夫季某某与湖北**销售有限公司随州营业部因保险理赔问题发生纠纷,交涉未果,**部**简某甲的办公室用链子锁锁住。简某甲随即打电话报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着制式警服开警车到现场出警,责令季某某、刘某某夫妇打开链子锁,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协商处理,后季某某、刘某某离开现场。

2020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丈夫季某某再次将简某甲办公室用链子锁锁住。简某甲报警后,北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着制式警服开警车出警现场,发现季某某用摩托车将**保险公司随州营业部大门堵住,便责令季某某把摩托车挪开,把链子锁打开。季某某上楼开锁时,被告人刘某某出言威胁并故意碰撞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辅警,在对其口头警告无效后,黄某某、张某某依法对其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刘某某即动手撕扯张某某警服,将张某某胸部抓伤,季某某打开链子锁后下楼,见刘某某被执法人员带上手铐,便用手推搡黄某某、张某某。后刘某某、季某某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至北郊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某的损伤为右上臂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伤者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出警说明、民警黄某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辅警张某某的《劳动合同》、涉案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简某甲、简某乙、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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