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9********,汉族,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乡**村。2017年8月2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栾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1日15时许,栾城区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霍某某带领辅警檀某某、赵某某处理刘某某的警情时,被告人刘帅拒不服从民警正常合法的工作安排,打砸办公电脑及窗户玻璃,并对民警、辅警进行殴打,阻碍正常执法。经栾城区物价鉴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16元。
2、2020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依法传唤西营派出所处理案件期间,无故将侯问室地板及门踹坏并要出走,负责看护的辅警过来阻止其违法行为时,刘某某拒绝服从管理,不听劝阻,并用手掐辅警陈某某脖子推搡。经栾城区物价鉴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地板价值人民币52元。
3、2020年2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高派出所咨询时因对民警答复不满,将该所门卫室铝合金门板踹坏,并将前来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民警刘某某、郝某某打伤。经栾城区物价鉴证中心鉴定被损坏门板价值人民币60元,经栾城区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郝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4、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栾城区拘留所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无故将拘留所的电水壶、办公椅及监室内的床等物品砸坏,经栾城区物价鉴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电水壶、办公椅、床板价值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及病历、栾城区公安局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碍其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王鹏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逮捕,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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