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五华区翠湖西路*号*栋*单元***室内因家庭纠纷问题与亲属刘某某发生纠纷,昆明市公安局翠湖派出所民警及辅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处警中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无故殴打现场处警辅警查某某、黄某某、余某某致其三人皮肤挫伤,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现场制服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人员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2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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